信息公开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信息公开是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基金会专业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,有利于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、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。
第二条 万科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、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》、《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》、民政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》、民政部《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》、民政部《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,最大限度地公布公开基金会的相关信息。
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基金会信息,是指万科教育发展基金会在管理实施和业务活动过程中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四条 基金会行政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,并指定行政人员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事务;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,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。
第五条 公开基金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时的原则。
第六条 公开基金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规定,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(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),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:
(一)基金会名称、法人代表、章程、办公地址;内部框架、理事会决议等;
(二)年度各类规划和总结;
(三)年度审计报告、财务报告;
(四)基金会各部门工作动态、业务活动;
(五)项目信息;
(六)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基金会信息。
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,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:
(一)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;
(二)决策、执行、监督机构成员信息;
(三)本基金会的联系人、联系方式,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、官方微博、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;
(四)信息公开制度、项目管理制度、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;
(五)重大资产变动、重大投资、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;
(六)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,公布变更的情况。
第九条 基金会在设立教育慈善项目时,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,慈善项目结束的,应当公开有关情况。
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、志愿者、受益人、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,不得公开。
第十一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,可采用如下方式:
(一)主要方式:基金会官方网站;
(二)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微信等公众媒体;
(三)召开新闻发布会;
(四)公告栏、宣传海报等。
第十二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基金会信息,基金会各部门应当在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,提交基金会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,再予以公开。
第十三条 业务活动类信息由相关部门提交给行政人员,由行政人员负责对外发布;已归档的文件材料,由行政人员负责提供查询服务;查询内容涉密的,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十四条 行政部要定期不定向收集反馈信息,及时反映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、新问题。并认真受理投诉,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和反馈。
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基金会信息公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。
第十六条 行政部负责对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并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。
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。
信息公开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信息公开是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基金会专业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,有利于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、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。
第二条 万科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、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》、《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》、民政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》、民政部《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》、民政部《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,最大限度地公布公开基金会的相关信息。
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基金会信息,是指万科教育发展基金会在管理实施和业务活动过程中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四条 基金会行政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,并指定行政人员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事务;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,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。
第五条 公开基金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时的原则。
第六条 公开基金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规定,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(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),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:
(一)基金会名称、法人代表、章程、办公地址;内部框架、理事会决议等;
(二)年度各类规划和总结;
(三)年度审计报告、财务报告;
(四)基金会各部门工作动态、业务活动;
(五)项目信息;
(六)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基金会信息。
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,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:
(一)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;
(二)决策、执行、监督机构成员信息;
(三)本基金会的联系人、联系方式,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、官方微博、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;
(四)信息公开制度、项目管理制度、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;
(五)重大资产变动、重大投资、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;
(六)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,公布变更的情况。
第九条 基金会在设立教育慈善项目时,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,慈善项目结束的,应当公开有关情况。
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、志愿者、受益人、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,不得公开。
第十一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,可采用如下方式:
(一)主要方式:基金会官方网站;
(二)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微信等公众媒体;
(三)召开新闻发布会;
(四)公告栏、宣传海报等。
第十二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基金会信息,基金会各部门应当在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,提交基金会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,再予以公开。
第十三条 业务活动类信息由相关部门提交给行政人员,由行政人员负责对外发布;已归档的文件材料,由行政人员负责提供查询服务;查询内容涉密的,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十四条 行政部要定期不定向收集反馈信息,及时反映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、新问题。并认真受理投诉,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和反馈。
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基金会信息公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。
第十六条 行政部负责对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并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。
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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