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第一章 前 言
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万科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管理制度,确保基金会运作的规范性,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管,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,特建立本制度。
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范围
第二条 基金会向业务主管民政部门报告事项包括:
(一)理事会、监事会换届改选工作;
(二)基金会名称、住所、宗旨、业务范围、活动地域、法定代表人、注册资金、业务主管单位及举办者等基本信息;
(三)理事会、监事会人员及秘书长变更;
(四)基金会年度报告、审计报告等;
(五)章程修订;
(六)重大涉外活动;
(七)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(八)出版内外部刊物;
(九)基金会工作人员涉及人员伤亡、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;
(十)基金会的活动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、法规,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情况;
(十一)基金会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十二)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三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:
(一)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;
(二)年度工作总结、年度收支预算、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;
(四)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相关计划;
(五)办事机构设置及人员聘任;
(六)基金会财税法工作人员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;
(七)购买理财产品或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增值保值理财活动。
第四条 未涉及境外机构(或组织)的重大事项,必须在重大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。
第五条 涉及境外机构(或组织)的重大事项,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,7个工作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六条 实行逐级上报制度。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,要逐级报告,不得超越权限范围。
第七条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、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,要做到事前请示,时候报告。
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内报告主管领导,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,可先进行初报,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。
第九条 目前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;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。
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15年4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实施。
万科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备案表
填报日期: 年 月 日
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第一章 前 言
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万科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管理制度,确保基金会运作的规范性,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管,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,特建立本制度。
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范围
第二条 基金会向业务主管民政部门报告事项包括:
(一)理事会、监事会换届改选工作;
(二)基金会名称、住所、宗旨、业务范围、活动地域、法定代表人、注册资金、业务主管单位及举办者等基本信息;
(三)理事会、监事会人员及秘书长变更;
(四)基金会年度报告、审计报告等;
(五)章程修订;
(六)重大涉外活动;
(七)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(八)出版内外部刊物;
(九)基金会工作人员涉及人员伤亡、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;
(十)基金会的活动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、法规,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情况;
(十一)基金会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十二)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三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:
(一)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;
(二)年度工作总结、年度收支预算、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;
(四)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相关计划;
(五)办事机构设置及人员聘任;
(六)基金会财税法工作人员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;
(七)购买理财产品或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增值保值理财活动。
第四条 未涉及境外机构(或组织)的重大事项,必须在重大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。
第五条 涉及境外机构(或组织)的重大事项,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,7个工作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六条 实行逐级上报制度。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,要逐级报告,不得超越权限范围。
第七条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、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,要做到事前请示,时候报告。
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内报告主管领导,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,可先进行初报,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。
第九条 目前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;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。
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15年4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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